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国家的重大战略,其着力点是打造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在高水平开放中不断增强区域影响力、辐射力。实现这一重大战略目标,既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也是海南的历史责任。
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正处于历史关键节点。要积极促进中国与东盟全面战略合作,为打造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奠定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要在“一线”放开的核心政策落地中构建与战略定位相适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化产业体系,并逐步完善“二线”管住、管好的软硬件条件。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形成中央部委与海南的合力,并建立高效的“合力”机制。对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合力加紧推进核心政策落地
尽快实现“五大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政策的重要突破,及早谋划、积极推进金融、数字等领域自主开放,率先推进面向东盟的投资、贸易、人才、教育、海洋等领域单边开放,打造我国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的新前沿。由此,明显增强企业预期和岛内居民信心。
当前,推进核心政策落地主要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既定的部分政策尚未真正落地。例如,岛内居民购买进境免税商品正面清单尚未出台;二是已落地政策仍具有较大优化空间。例如,加工增值30%货物内销免关税政策面临着拓展计算范围、优化增值比例要求、明确微小加工技术性标准等任务;三是部分核心政策的制度安排亟需明确。例如,“两个15%”所得税政策仅以优惠政策的方式延续至2027年,而简税制改革尚未明确时间,且受制于“183天”的要求,使得政策优势减弱。
为此建议,以加快加紧核心政策落地为主题,形成“十五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突破。
一是建立核心政策加快落地的督导机制。开展以打造重要门户为目标、以核心政策落地为重点的督导,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阶段性安排,开展量化考核评估,提升督导效率;建立政策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核心政策落地的制度性障碍与优化改进措施。
二是建立核心政策落地备案制。例如,对《总体方案》已明确且具体化的政策,经海南省向中央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对《总体方案》中明确方向但尚未细化的政策,支持海南省在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并经备案后在全岛实施。
三是尽快出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合力推动重点核心政策落地的具体举措。第一,明显提升以金融、数据为重点的“一线”开放政策落地成效。金融和数据开放度是国内外企业关注的重点。为吸引国内外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南布局和开拓,应加快建立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和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的制度体系。第二,加紧推进以加工增值30%货物内销免关税为重点的“二线”政策优化。尽快实现岛内企业加工增值完全累积;将在海南的生产性服务投入纳入增值计算范围;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制定实施15%至30%的差异化增值比例;在海南率先全面实施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完全累积规则等。此外,以高度便利为原则推进内地货物进岛退税政策具体化、便利化。第三,加紧推进以税收为重点的普惠政策落地。建议2025年内尽早出台岛内居民购买进境免税商品正面清单;拓展已实施的三张“零关税”清单覆盖范围,推进“零关税”政策向负面清单过渡;将低税率政策的适用条件由实际税负超过15%修改为税率超过15%;考虑将在东盟国家的工作时间计入海南工作时间,便利企业“走出去”。
合力加快实现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突破
主动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加快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任务。
从实际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型开放需要尽快实现实质性突破。一是服务贸易等开放政策与制度安排已不具备明显优势。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0项,于2021年实施;2024年3月,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发布,限制措施为68项;二是受制于边境后壁垒,部分开放制度红利有待充分释放。例如,“非禁即入”是自由贸易港的基本做法,目前海南仅在6项领域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绝大部分市场准入事项仍然需要许可和审批;三是在某些已具备条件的领域尚未形成引领全国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案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要致力于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加快实现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突破,着力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对接,并以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突破形成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环境。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10项左右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并形成“准入即准营”的服务贸易境内规制。需要得到相关部委支持,并尽快落地。
二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的先行试验区。重点开展中国与东盟间的市场管理对接、标准转换、人才互认等方面的探索,并在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双向投资中发挥重要枢纽作用。
三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实施我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欧CAI)中的开放承诺。主动实施我国在中欧CAI中的负面清单承诺,形成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示范。
四是支持将2026年APEC峰会落户海南。综合看,2026年APEC峰会选择在海南举办,能凸显自由贸易与开放合作主题,特点突出、条件具备、时机最佳。建议确定海南为2026年APEC峰会举办地,并支持海南尽快提升国际化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水平。
合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截至目前,海南已制定40余项自由贸易港法规。但总体看,仍然需要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加快建立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更好体现国家立法的基本要求。
主要表现: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部分既定任务尚未实现实质性突破。例如,第六条第二款“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第八条第二款“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等尚未有实质性突破;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有待进一步明确。特别是“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领域范围需要尽快确定技术性标准;三是要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效率和专业性。例如,2024年底颁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提出“从事海上游业务的,中资(境内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这很难吸引境外海上游经营主体落户海南。
为此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依据,尽快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突破。
一是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依据推进行政区划体制创新。2024年,海南单位土地产出的GDP仅相当于广东的29.1%、香港的0.95%、新加坡的0.42%。初步估算,若海南单位土地产出的GDP达到广东的50%,其GDP将达到1.4万亿元;若达到香港的5%,其GDP将达到4.2万亿元。建议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加快形成“全岛一个大城市”的统一布局。
二是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依据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加快建立与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高效、专业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是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依据推进立法、司法体制创新。着眼于形成重要门户的法治保障需求,加快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立法团队;推进立法机制创新,借鉴新加坡经验,善于将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性条款、高标准经贸规则条款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同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法律特区。
四是年内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进展及成效评估。特别是强化对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成效及立法质量的评估,并及时指导海南省立法机构的立法工作。
2025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在即,需要在相关部委的大力参与和支持下,合力形成加紧推进核心政策落地的新局面。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更需要中央统一协调,形成上下合力。为此,建议成立中央层面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领导机构,在中央统筹下,强化对部委间、部委与海南省间、省际间的协调以及相关重大改革事项的统筹部署。(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