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落实全面三孩政策和配套措施,推动我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依据
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等政策文件。
二、总体目标
(一)2021年,全县培育1家手续完备、管理规范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位数24个。
(二)2022年—2025年,继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达到5家,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位数达360个,全县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三)2021年—2025年,每千人常住人口托位数为2个,推广社区、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逐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育儿假等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计划生育协会)
2.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发展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哺育工作,加强对婴幼儿生长发育、营养膳食等方面的综合干预,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计划生育协会)
3.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县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总工会)
4.构建科学育儿服务网络。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在县妇幼保健院创建示范性儿童早期发展育儿中心,组建指导专业团队;在县级育儿中心指导下,依托幼儿园资源和社区活动场所,组建亲子活动站,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公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本县内新建设园区以及县内新旧小区中,按需求增设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和指导家庭式托育点的建立。鼓励民办幼儿园(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办托班,并转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于办理托育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备案成功并且落实普惠性政策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实行财政补助,标准按现行公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确保到2025年全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20%。(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统筹规划建设。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同时鼓励结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作用。有关部门在社区、农村地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鼓励有关部门采取多种举措,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也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就近就便为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小规模的普惠性社区托育点及亲子活动设施,为社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廉价、便捷的多元托育服务。鼓励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提高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政府对开设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实行财政补助,将公立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招收的3岁以下婴幼儿纳入所在幼儿园人数,按照现行公办幼儿园在园学生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负责。(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有3岁以下婴幼儿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通过设立托儿点或育儿室等托育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提供场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本单位运营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及运营;或者企业单位出资,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县政府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应当实行财政补助,补助的标准按照现行公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实行,确保到2025年全县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建设及运营,应当执行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
(三)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10.参与服务试点。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试点要求,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数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1.减免托育企业相关税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
12.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要求,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用电、用水、用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
13.落实普惠性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托育教育服务发展。对开设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公立幼儿园的普惠性幼儿园招收的3岁以下婴幼儿,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在托人数,参照教育系统普惠性幼儿园办法落实普惠性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普惠性补贴实行。享受普惠性政策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参照《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县财政局出台配套文件落实扶持政策。农村低收入家庭的3岁以下婴幼儿可优先优惠入托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4.落实专项早期发展项目。依托各乡镇大社区、幼儿园资源,开展社区和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
(四)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
15.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业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依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偏远农村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不定期为管辖区域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6.建立婴幼儿照护培训中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培训中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规范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相关课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职业培训机构对于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进行资格培训,落实职业资格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计划生育协会)
17.加强业务指导。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协会、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育儿专家库,组建覆盖医学、心理、学前教育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团队。(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计划生育协会)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18.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登记成功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向县妇幼保健院申请卫生评价报告;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还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健康证。当以上材料办结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持相关备案材料,通过托育系统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以幼儿园名义,延伸设立的托儿班不需要另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应在开学前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备。(责任单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9.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公布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0.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本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班进行检查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维护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标准,并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安全等负主体责任。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实现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召集人,建立县级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或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决议或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至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责任落实。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强化激励和问责,切实增强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三)强化宣传倡导。大力宣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通过培训、亲子活动、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方式积极宣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照护理念。
(四)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选址要求、场地租期、功能要求、供餐要求、安全要求、班级规模、人员配置、人员要求及卫生保健等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土地规划、场所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利,加强督查和监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任务
附件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本县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按照标准规范,合理安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序,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利用年度指标,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三、县财政局: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五、县教育局:宣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和科学育儿材料,在各幼儿园组建宝宝亲子活动站,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指导幼儿园开设托班,对幼儿园开设托班进行指导监督。
六、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七、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三防”设施检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各项制度检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交通复杂路段检查。
八、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根据项目规划建设确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改造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应急工作。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十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婴幼儿照顾服务的相关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位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企事业工会组织协助本单位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对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内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五、共青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六、县妇女联合会: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七、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网络优势,采取进村入户和利用宣传媒介等手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婴幼儿健康知识的宣传倡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
十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精神,大力推动我县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完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现建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0—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托育照护服务工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督促指导托育照护服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完成省委省政府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0—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交流各部门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稳步推进服务型社会建设。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成员单位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计划生育协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三、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或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至少半年开展一次联席会议,通报0—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成员单位职责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以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制定托育服务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由于职责变化等原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并由该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