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新规
实施参保人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支付范围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施行后,引起我市市民群众广泛关注。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直接结算按什么待遇标准执行?2月6日,市医保局就市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出相应解读。
1、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人员主要有哪些?怎样才能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第二类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因病情需要转诊至省外异地治疗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及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第三类是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
上述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并且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待遇。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什么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报销规则。
以张某为例:张某是海南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海口市级参保人,在上海住院手术,出院结算时,上海的医院按照上海当地的药品(甲类/乙类/丙类)、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CT/B超/造影/化验等)、医疗耗材(如冠状动脉支架等)等的支付范围,按就医地(上海市)的费用标准,将张某的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成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海口市),由海口市按照本省政策(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的规定),计算出张某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后,将结果回传给上海的这家医院;医院收到后即可与张某直接结算,张某支付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记者 刘晓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