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6 08:28   来源: 新华网

  1月14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海南高院连续第七年常态化发布年度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则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审判领域,与英烈荣誉、破产重整、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也展示了海南法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黄某某诬告陷害案,鑫海公司申请中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南盾公司与海南省市监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猎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诚记水行与海口市监局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案,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及执行系列案。(方茜)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 公共利益

  案情概要:罗昌平曾系知名媒体人,是新浪微博“大V”用户。2021年10月6日,罗昌平在家中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万余次。罗昌平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前,罗昌平还曾使用其微博账号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因发表言论违反微博社区公约被平台处置30次。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罗昌平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电影《长津湖》旨在缅怀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昌平却在观看电影后,在网络平台公然歪曲历史,侮辱、抹黑英烈,伤害公众情感,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 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

  案情概要: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曾是以航空运输、机场运营、酒店管理、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曾入选世界五百强,拥有境内外企业超2000余家。因经营失当、管理失范、投资失序,加之市场下行,海航集团于2017年底爆发流动性危机,并转为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省高院于2021年2月裁定受理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及海航集团下属3家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在3月裁定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形成三家上市公司内部协同重整、非上市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共计378家公司同步重整、联动推进的模式。其中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涉及债务规模最大,审理难度较高,为社会各方重点关注。

  裁判结果:2021年10月,省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1年12月,省高院裁定确认3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2年4月,省高院裁定确认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海航集团破产案件是目前亚洲地区债务规模最大、债权人数量最多、债权人类型最多元、重整企业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程序联动最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由省级法院直接审理的重整案件。海航集团重整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成员组成清算组并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协同作用,同时注重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为国内大型企业重整的府院协同机制构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此外,该案还在债权分类、清偿方案设计和引入重整信托服务、跨境破产合作等方面有不少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借鉴价值。海航集团重整案件的相关裁定被比利时法院认可,是欧盟法域认可的第一个中国破产案件裁定,开创了中国与欧盟在破产领域裁决相互认可的先河;也被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是香港法院认可的第一个内地法院作出的重整裁定,有效推进了香港和内地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该案例入选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和2022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对于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尤其是在“办理破产”这一重要营商环境专项指标上,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3: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土地争议

  案情概要:省政府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琼府复决〔2021〕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12号《复议决定》),决定:一、撤销东方市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决〔2021〕3号《关于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与八所镇小岭村委会及岛西林场93.45亩土地确权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3号《处理决定》);二、责令东方市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原告东方绿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112号《复议决定》,恢复东方市政府作出的3号《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东方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海南省首例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时任副省长王斌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传递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也让民众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海南逐渐制度化常态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改革前的不足30%跃升到目前的97%以上。

  典型案例4:黄某某诬告陷害案

  关键词:捏造事实 诬告陷害

  案情概要:2007年,三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黄某龙、王某与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因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黄某某(黄某龙和王某之子)企图通过司法掮客找审判人员疏通关系而未得逞,其父母股权纠纷案经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和行政诉讼二审改判均败诉。黄某某认为,其父母股权纠纷案件败诉是因时任某中院院长李某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指使主审法官违法办案所致。在没有事实依据和确实证据的情况下,黄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不实信息,故意捏造李某收授巨额贿赂及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实,于2021年4月以来分别向海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和海南省纪委监委举报,意图使两人被审查调查、受到刑事追究。经海南省纪委监委调查,黄某某的举报内容不属实,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决定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黄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检举、举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但检举、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具有事实根据。黄某某因其父母股权纠纷诉讼案件,为达到非法诉讼目的,先是企图通过司法掮客疏通关系,腐蚀审判人员,未能得逞后便捏造事实,向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诬告陷害审判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应予警醒。本案入选海南省纪委容错纠错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5:鑫海公司申请中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清算 受理条件

  案情概要:2020年8月20日,生效民事判决判令中铁旅业公司偿还鑫海公司借款1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因中铁旅业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鑫海公司向秀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秀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中铁旅业公司持有海南中铁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股权,且4家公司均处于存续状态。执行过程中,鑫海公司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后因难以变现又撤销申请。除上述股权外,未发现中铁旅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秀英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侯某、金利源公司、尹某等亦分别向秀英法院、美兰法院、龙华法院申请执行中铁旅业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因未查找到中铁旅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家法院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鑫海公司遂向海口中院申请对中铁旅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以中铁旅业公司尚有其他公司股权可供执行,且鑫海公司可请求中铁旅业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为由,认定中铁旅业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裁定不予受理鑫海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省高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口中院受理鑫海公司对中铁旅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指标之一。《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中破产申请受理的难易程度及效率也是重要指标之一。本案中,债务人名下虽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但难以变现,且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案件已经终本,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以及认缴期限届满后能否实际出资,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审查范围。本案裁判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破产申请案件的审查范围和受理标准,统一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破产申请的便利程度,助力打造海南自贸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6:南盾公司与海南省市监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反垄断 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南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10余项,其2018年度销售额约1.66亿元。海南省市监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南盾公司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的前述协议系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的协议;达成上述协议后,南盾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按自律价格核算并报价,系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南盾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约166万元。南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南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本案进一步阐明了限定最低价格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限定最低价格协议的本质即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从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涉案协议为垄断协议的基础上,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对海南自贸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7: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案情概要:“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京研寿光公司主张新疆昌丰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以“世纪蜜二十五号”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疆昌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都蜜5号”甜瓜种子,支付“都蜜5号”临时保护期内的甜瓜新品种使用费、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京研寿光公司提交起诉前其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新疆昌丰公司向京研寿光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临时保护期享有的追偿权利的保护,对权利人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审查规则以及合理开支的分担具有典型性和积极意义。我国甜瓜在世界水果生产和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司法审判全面保护甜瓜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科技成果,将有利于促进种业自主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本案被诉种子的生产地为新疆,销售地为海南,对两地的甜瓜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具有一定影响,本案判决生效后对系列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有益的推动作用,促成另案双方当事人达成70万元的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取得了较好的示范引领效果。

  典型案例8: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猎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失火 非法狩猎 环境资源

  案情概要:2021年4月1日,李某某与羊某某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摘野生蜂蜜,二人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子宰管护站一排蜂窝处,点燃火把熏蜂采蜜,熏蜂过程中导致蜂窝周围的茅草一同被引燃,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地块面积为90.07亩(为有林地),系为I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羊某某、李某某涉嫌犯失火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羊某某另犯的涉嫌非法狩猎行为一并进行指控。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羊某某犯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羊某某、李某某连带承担异地修复费用人民币26700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0000元,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97元。

  典型意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人民群众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控火源,防患于未“燃”。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并判处实刑,落实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教育、引领功能。同时,考虑到两被告的经济困难,判决准许两被告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费用,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助于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

  典型案例9:诚记水行与海口市监局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 检验检疫 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0年9月,海口市监局对诚记水行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立案调查。经查,诚记水行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间,从上游商家海波公司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45483大爪”“1985鸡肾”“468大爪”,共计重量7280斤,累计金额134560元。诚记水行对上述产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明材料。2021年6月,海口市监局对诚记水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4036800元;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4.吊销《营业执照》;5.经营者楼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诚记水行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诚记水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都极其严厉,我国亦多次修订法律,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中,涉案冻品均未经过检验、检疫,部分冻品属于非法购买并销售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冻品,诚记水行存在明知或应知是非法产品仍经营、经营的产品来源渠道不明及非法、产品货值金额巨大等情形,依法应予严惩。本案通过司法判决向社会公示,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走私的肉制品属于法律严加防范和禁止的违法行为,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惩。

  典型案例10: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及执行系列案

  关键词:高效执行 助企纾困

  案情概要:申请人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系列案件,因被申请人于2013年起陆续将76个集装箱堆存于申请人的港口堆场内,此后长达数年申请人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申请人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查,涉案集装箱全部系被申请人向案外人租用,在集装箱堆存期间被申请人既未搬箱也未支付堆存费,且被申请人欠付集装箱堆存费的事实已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在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结后,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欠付的集装箱堆存费仍未清偿,申请人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对其堆场内的76个集装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其物权。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简化执行流程,采用“整体+单项”“整体”优先的创新拍卖方式,76个集装箱以溢价三分之一的整体拍卖价成功拍卖。

  典型意义:在疫情环境下,如何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企业摆脱发展困境,扛起司法责任担当,成为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的面临的新课题。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港口企业,其堆场长期被大量闲置集装箱无故挤占,仓储空间无法充分利用,加上疫情冲击企业现金周转紧张,生产运营受到了严重制约。海口海事法院采用最为简便且司法成本负担最轻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便捷有效为港口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仓储资源受限问题,仅用时57天拍卖了涉案76个集装箱,体现了海事司法的“自贸港速度”,也彰显了海南法院助企纾困和“为民办实事”的司法智慧与担当。

[责任编辑 王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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