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海南出台《意见》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
探索“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土地利用制度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了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十个方面重点工作,包括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完善用林用地指标安排机制;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地价体系;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加强用地服务和批后管理。
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方面,《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土地利用制度,对相关项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
相关项目包括: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其中,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国家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等情形,不得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
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方面,完善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地方财力贡献率、总部建筑自持率等相关条件,采取招挂结合(先招标,后挂牌或拍卖)等方式供地。采取招挂结合方式供地的,总部建筑自持率(不对外销售)不低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诺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后,方可转让;其他经营性产业项目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
此外,《意见》指出,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和地下空间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商业、仓储、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及配套设施。建立地下空间供地模式,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供地时一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建设要求等使用条件和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或单独供应。(记者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