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2021-12-17 08:22   来源: 海南日报

  原题:海南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畅通退出渠道 净化市场生态

  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大力推进招商引资、鼓励市场主体注册运营的同时,怎样看待有关市场主体注销的条例?12月16日,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积极回应各界期待,廓清热点问题。

  为什么要为市场主体退场“立规矩”?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大背景下,新生市场主体的增势可观。然而,市场主体的注销也不容忽视。因此,为市场主体退场“立规矩”有重要意义。

  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刘凤双认为,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有三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机制,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有利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对于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市、保护正常经营市场主体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大有裨益。

  三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减少人为的经济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可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

  如何解决“失联企业”出清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看,出清意味着供求均衡。然而,有的企业注册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占用了有限的资源。在资源稀缺的市场上,这类市场主体不有序退出,甚至成为“失联企业”,必然导致供求失衡。于是,出清就显得至关重要。

  那么,《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对此有什么制度设计呢?

  “‘失联企业’的存在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设定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谈及除名制度,王帅说,对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被除名的系列法律后果。除名后,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关于设定依职权注销制度,王帅介绍,注销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等。

  怎样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既然市场主体退场和出清如此重要,那么《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在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方面有何“新招”?

  刘凤双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进一步优化注销程序,特别是简易注销程序,多措并举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如果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这些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是可再次申请。市场主体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是压缩公示期限。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7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不用公示。

  四是简化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交承诺书。(记者 易宗平)

[责任编辑: 张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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