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进行系统性修订,新规与法典同步实施。
此次修订实现处罚事项标准的全面更新和全覆盖。裁量事项由原来的292项扩充至517项,新增225项。裁量标准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梯。新增“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及“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类”等类别,实现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同时,全面更新处罚事项法定依据,确保与法典体系衔接统一。
“四张清单”体系同步扩容。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由17项增至64项,逐一明确“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三类标准,对适用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同步开展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细化6项法定从轻情形和11项减轻情形,覆盖无证排污、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常见违法行为,每项情形配套可量化的整改时限和危害程度判定指标,便于基层执法人员直接操作。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纳入5类适用场景,增设涉及民生保障、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形,对这类情形审慎适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新规完善从宽、从严双向适用规则。明确主动开展生态修复、足额缴纳生态赔偿金等行为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激励企业主动纠错。同时划定刚性红线,明确16种不得减轻处罚的情形,涵盖“严重”“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需第三方代为治理处置等恶意违法行为。规范从重处罚裁量幅度,单项从重情形罚款上浮比例控制在30%以下,两项及以上从重情形提高幅度为30%至50%。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裁量基准及“四张清单”实施后,将统一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尺度,推动类案同罚、裁量相当,解决“同案不同罚、标准不一致”问题。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将聚焦基层执法实操需求,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同步更新处罚系统裁量表,做好新规宣传解读和指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