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海南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基本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并提出相关要求。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早在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多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实施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以来,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对法治副校长工作认识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目前全省中小学校基本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相关工作也在逐步步入正轨。
新的《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并明确法治副校长除了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之外,还要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工作。
法治副校长如何选、怎么聘?《办法》进行了明确:在聘任原则方面,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在聘任机制方面,由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按照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法治副校长1名,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法治副校长2至5名。
为确保法治副校长人员不缺位,《办法》还提出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来服务区域内学校,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要求,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于今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学习研究。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负责指导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校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学习,深刻理解《办法》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建立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省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此外,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法治副校长动态调整补充机制,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确保本辖区中小学校配齐配足配强法治副校长,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记者陈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