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我省拟出台管理办法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月16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该局拟定《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在各直属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集中户下管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范围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金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托收方式按月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自动扣款,扣款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办理自愿缴存的次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月份不得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使用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近4年内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含),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下,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存贷挂钩”管理机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我省现行借款人单方或双方缴存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虚构事实方式违规提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按规定追回骗提、骗贷款项,纳入失信行为管理惩戒。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取得贷款后不得断缴,因断缴造成的扣款失败,将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者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