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出台

2022-06-02 08:20   来源: 海南日报

  原题:《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出台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5月3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围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主线,《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有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规定,是做好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海南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继续做强做大有机农产品生产、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产业,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规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部署,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推动海南特色文化品牌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特别是坚持立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精准有效衔接,坚持突出海南特色,坚持务实管用,充分吸纳和体现了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经验和做法。

  其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场等,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乡村旅游,建设文明乡村。

  针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人才缺乏的问题,《规定》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织代表性传承人等参加相关研习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等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规定》进一步完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体系,明确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包括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优先安排保护经费等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扶持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规定》还明确,对列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黎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采取扩大原材料种植生产基地、扩大传承人群等措施加强保护。

  此外,我省近年来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在《规定》中也得以体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开发动漫、游戏、演艺、文创等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记者 袁宇)

[责任编辑 张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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