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省人社厅发布涉疫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劳动者隔离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如何高效做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序推进复工复产?9月14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涉疫情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就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方面疑问进行解答。
对被隔离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政策,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四方面需要注意:
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既可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方面,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暂时停止履行,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借人”,不改变原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用工上,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共享用工上,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也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关于集体合同报送事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认为,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延期付工资,一般不超过30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形一,对不受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情形二,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情形三,对企业未复工或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记者 易宗平 通讯员 李京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