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印发2022年度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3-04-07 21:54   来源: 新华网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日,海南省高院印发2022年度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共5起)。

  据悉,这些案例在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执转破、破产申请和解、简易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典型性和指导性。这5起案例分别是:海口粤海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科帅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快速审查案;海口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执转破”简易审理案;海南猫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产可破”简易审理案;东方松下生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转破”简易审理案。(刘利)

  案例1

  海口粤海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

  清转破 清算组申请 简易程序

  【基本案情】

  海口粤海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设备公司)1994年9月12日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及配件、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及原料、金属材料、建材的销售、机电安装及咨询服务。2020年12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广东省设备成套工程公司提出的对粤海设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2021年3月3日,海口中院作出(2021)琼01强清14号决定书,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粤海设备公司清算组。清算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向清算组申报一笔税款债权,合计金额704920.76元。经清算组审查确认债权总金额704920.76元,其中税款债权640837.05元,行政罚款金额64083.71元。经清算组依法清算,未发现粤海设备公司名下财产。2022年6月30日,清算组以粤海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海口破产法庭申请对粤海设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及理由】

  海口破产法庭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案中,粤海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作为对粤海设备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粤海设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遂于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当日,即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琼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受理粤海设备公司清算组对粤海设备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考虑到清算组已对粤海设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前期调查,海口破产法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快速审理,并指定原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8月1日,海口破产法庭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履职工作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债权申报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粤海设备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的债权均无异议;粤海设备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海口破产法庭遂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琼01破申19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粤海设备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为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发现被清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申请对被清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被海口破产法庭依法裁定受理的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亦为海口破产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清转破”案件。该案办理过程中,海口破产法庭通过指定熟悉粤海设备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原清算组为管理人,避免了交接困难和工作拖延;通过秉持“最短期限快速办理,并联事项同步办理,承认已有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办理”的快速审理原则,实现了1天完成审查、32天完成审理的最短办理时效,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极大降低了破产程序成本。

  案例2

  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科帅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快速审查案

  【关 键 词】

  执转破 破产申请和解 简易程序

  【基本案情】

  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中科帅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住所地在海口市的小微企业。因劳动合同纠纷,被各自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决定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移送立案前,执行法院已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裁判结果及理由】

  海口破产法庭收到相关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两宗案件材料后,发现两案被申请人的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仅涉及申请人一宗执行案件,且执行阶段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查。经审查,该两案的被申请人均处于经营状态,申请人均曾为被申请人的员工,债权性质为劳动报酬,数额不大,如能促成双方和解,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纠纷,海口破产法庭遂立足具体案情,拟定了通过“背对背”和“面对面”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的工作方案。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现场调解,两案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院的见证下履行完毕,海口破产法庭遂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琼01破申3号、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对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中科帅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在该两宗“执转破”案件审查过程中,海口破产法庭开创了“简易审+和解”工作模式。一方面,在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创新性地引入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使“简易审”从破产审理程序前移至破产申请审查程序,极大缩短了审查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海口樟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8日。另一方面,在涉及执行案件较少、执行标的较小的“执转破”案件审查过程中,海口破产法庭加大调解力度,成功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不但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助力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充分展现了海口破产法庭在稳步推进破产审判改革、践行正确司法理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成效。

  案例3

  海口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执转破”简易审理案

  【关 键 词】

  执转破 破产清算 简易审理

  【基本案情】

  海口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迅物流公司)2009年11月2日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2016年6月29日,海迅物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海迅物流公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2016)琼0106执1067号案件移送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为海迅物流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海口破产法庭进行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及理由】

  海口破产法庭经审查认为,根据人民法院智慧审判系统查询信息显示,海迅物流公司共涉及39件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2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4件。海迅物流公司自201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停止经营,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自身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故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琼01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海迅物流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在当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快速审理,同时依法指定管理人。根据管理人调查及人民法院财产统查,海迅物流公司的财产为零,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管理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支出破产费用1306.16元,海迅物流公司已无财产支付该笔破产费用。海口破产法庭遂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琼01破13号之三民事裁定,宣告海迅物流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口破产法庭首例裁定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为切实提高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效率,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审,海口破产法庭先后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常态化开展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工作。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受到管理人名册更替、三次疫情影响和存在衍生诉讼的情况下,海口破产法庭依据上述规定,于2022年9月裁定宣告海迅物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圆满完成了本案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简易程序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高效、快捷的制度优势。

  案例4

  海南猫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产可破”简易审理案

  【关 键 词】

  执转破 无产可破 简易审理

  【基本案情】

  海南猫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耳网络公司)是一家于2017年12月14日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图文设计制作等,登记状态为吊销。猫耳网络公司因与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被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猫耳网络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猫耳网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猫耳网络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执行法院遂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赣1102执5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为猫耳网络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及理由】

  海南一中院经审查,猫耳网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琼96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猫耳网络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猫耳网络公司企业资产体量不大、债权债务总体清晰,符合适用破产案件简易程序的条件,海南一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简易审理,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琼96破2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并及时指导管理人与执行法院对接,将猫耳网络公司在执行阶段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直接采纳。经核查,猫耳网络公司已全面停业,其名下现有资产仅为3个银行账户余额共计47.06元;已确认债权金额为2712720.57元。2022年5月24日,海南一中院组织召开猫耳网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履职工作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债权申报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申请海南一中院宣告猫耳网络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海南一中院认为猫耳网络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遂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琼96破2号民事裁定,宣告猫耳网络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也是一宗通过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向“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正值全国疫情高发期,两名债权人及猫耳网络公司代理人均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增加感染机率,海南一中院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积极引导债权人通过更为灵活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同时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已经依职权获取的财产查控信息保障该案简易审理的实质效果。此外,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因猫耳网络公司的现有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在案件办理期间,管理人先行垫付了破产费用,故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海南一中院经严格审核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费用保障资金补偿申请及所附相关票据材料,并经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小组讨论决定,拨付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资金39766.69元,充分体现了在“无产可破”案件中,通过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向管理人支付破产费用,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出清的积极作用。

  案例5

  东方松下生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转破”简易审理案

  【关 键 词】

  执行转 破产清算 简易审理

  【基本案情】

  东方松下生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松下公司)是一家于2009年11月23日经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厨房设备、燃气具及卫生洁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日用百货销售,登记状态为吊销。东方松下公司因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申请对东方松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海南二中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琼97执245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为东方松下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及理由】

  经审查,东方松下公司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海南二中院遂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琼97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对东方松下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7月20日,东方松下公司管理人提出申请,称自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3937.7元,经调查未发现东方松下公司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东方松下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海南二中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琼97破1号民事裁定,宣告东方松下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二中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一宗“执转破”案件,实现了该院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零突破。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不仅有利于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高效地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为更好地打造海南自贸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韩昊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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