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6: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情概要: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遂委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亚华研究院向法院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华研究院赔偿10万元。
典型意义:农业种质资源是推动现代种业创新的物质基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芯片”,保护好、利用好海南农业种质资源意义重大。本案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技术事实,将技术规则和诉讼规则相结合,具有指导意义。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发挥专门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和特色优势,为“南繁硅谷”建设和种业产业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