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办理机制。
《办法》规定,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营商专班办公室)负责全省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工作,加强与纪监、法检“两院”、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联动。
市场主体可通过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平台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线下提交。市场主体线下提交和省营商专班办公室走访、调研、座谈等活动主动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问题涉及的市县和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省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处理机制,接受省营商专班办公室指导和监督。
《办法》明确了营商环境问题范围,包含“新官不理旧账”等8类问题,并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省营商专班办公室对营商环境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限期办结、全程跟踪、对账销号、定期分析制度,可直接核查相关重点事项。
省营商专班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意见,建立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涉嫌违法乱纪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并提出问责建议。(记者苏庆明)